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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資格認可

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升降設備)

常見問題

  1. 有意為執行“升降設備的保養或檢驗”職務的技術員,須注意什麼?
  2. 「資格認可和登記」與「註冊」有何關係?
  3. 哪些人士需要在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註冊的有效期是多久?
  4. 第 14/2022 號法律生效後,升降設備技術員在土地工務局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的手續如何?
  5. 註冊/註冊續期手續審批申請需時多久?
  6. 倘升降設備技術員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範疇的專業資格,(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是否要分別填寫兩份註冊/註冊續期申請表?
  7. 升降設備技術員在辦理註冊續期時應注意什麼?
  8. 何時開始參加持續進修活動?有何規定?
  9. 擁有兩個或以上專業資格證明的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為辦理註冊續期而參與的持續進修活動的時數應如何計算?
  10. 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登記多一個專業證明,並擬於土地工務局新增該項專業證明,其需辦理什麼手續?要收費嗎?
  11. 在公共行政當局從事升降設備保養或檢驗職務的工作人員,是否需要辦理註冊申請?
  12. 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技術員擬進入公共行政當局任職,須辦理什麼手續?
  13. 在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申請時,申請人可否一併提交該年度之已註冊證明書申請?
  14. 如何申請已註冊證明書?
  15. 巿民可從哪些渠道查看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的註冊資料?

1. 有意為執行“升降設備的保養或檢驗”職務的技術員,須注意什麼?

第 14/2022 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規定,有意執行升降設備有關職務的技術員必須完成下述流程,才可執業。

  1. 先向「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申請資格認可和登記經上述「委員會」審議獲發電機、機電或機械範疇的“專業證明”
  2. 再向「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
  3. 獲「土地工務局」審批及繳付費用執業

2. 「資格認可和登記」與「註冊」有何關係?

  •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所列專業範疇學位的人士,可向「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申請登記,已登記的人士獲發專業證明,並可使用相關專業範疇的專業職銜;
  • 而持有電機、機電或機械範疇的專業證明並擬執行升降設備的保養或檢驗職務的人士,必須先向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才可執業。

3. 哪些人士需要在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註冊的有效期是多久?

  • 第 14/2022 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僅擬執行升降設備的保養或檢驗職務,並已按第1/2015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且持有電機、機電或機械範疇專業證明的私營部門技術員,可在土地工務局註冊。註冊有效期於註冊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 按照第1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規定,首次註冊 / 註冊續期須繳付澳門幣6,600元(已包括10%印花稅)。

4. 第 14/2022 號法律生效後,升降設備技術員在土地工務局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的手續如何?

根據第 14/2022 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 12/2015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升降設備技術員必須先取得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發出電機、機電或機械範疇的專業證明,連同第 11/2023 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親臨或於網上向土地工務局提交註冊/註冊續期申請、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 出示有效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出示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證明;
  • 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最近五年無拖欠已結算的稅捐及稅項的證明文件(倘於申請表內已同意本局獲取相關資料則無須提交);
  • 使用『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書及帳戶持有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為著辦理註冊續期申請,已註冊技術員須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在辦理註冊續期申請時須附同下列文件:

  • 填妥由土地工務局提供的持續進修活動申報表(I014C);
  • 相關持續進修活動的出席證明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5. 註冊/註冊續期手續審批申請需時多久?

第 14/2022 號法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工務局須自接收有關申請之日起 30日內對申請作出決定。


6. 倘升降設備技術員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範疇的專業資格,(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是否要分別填寫兩份註冊/註冊續期申請表?

  • 升降設備技術員可於同一申請表(I014C)內填報兩個或以上的專業資格,但必須出示該等專業證明正本。

7. 升降設備技術員在辦理註冊續期時應注意什麼?

  • 辦理註冊續期須於註冊有效期屆滿的曆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 而土地工務局在審理續期時,取決於申請人須維持以下所指要件:
    • 私營部門的技術員;
    •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條的規定,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

8. 何時開始參加持續進修活動?有何規定?

  • 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技術員應在其提交註冊續期申請時,確保已按照第1/2015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的要求,完成參與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才可申請註冊續期;
  • 上述規定亦適用於曾因應其申請中止或註銷註冊,又或註冊失效,而申請取消中止或重新註冊的技術員;
  • 根據第 14/2022 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已註冊的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 50 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其中一部分為技術員所屬範疇的專業內容,其時數不得少於 25 小時,而另一部分為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當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監察、法律、環境、財務管理、電子資訊或職業安全的內容。詳情可參看第 12/2015 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9. 擁有兩個或以上專業資格證明的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為辦理註冊續期而參與的持續進修活動的時數應如何計算?

  • 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技術員必須確保每一專業資格修讀的「專業範疇」內容各有不少於 25 小時的時數(即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各有不少於 25 小時的進修時數),而餘下修讀「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時數與上述任一「專業範疇」的時數總和不得少於 50 小時。

10. 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登記多一個專業證明,並擬於土地工務局新增該項專業證明,其需辦理什麼手續?要收費嗎?

申請人只需透過填寫由土地工務局提供的一般事項申請表(I016),於表格揀選申報增加專業資格,並出示擬新增的專業證明正本,向土地工務局遞交即可,費用全免;但同時提醒,申請人在辦理註冊續期時,其持續進修培訓時數的計算應符合問題集Q9的規定。


11. 在公共行政當局從事升降設備保養或檢驗職務的工作人員,是否需要辦理註冊申請?

因私營部門的技術員才可申請註冊,故無需辦理註冊申請。


12. 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技術員擬進入公共行政當局任職,須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第 14/2022 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私營部門技術員方可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倘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技術員擬進入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應透過填寫一般事項申請表(I016)預先向土地工務局申請中止或註銷其註冊。


13. 在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申請時,申請人可否一併提交該年度之已註冊證明書申請?

不能同時遞交。申請已註冊證明書的大前提,必須為申請人的註冊/註冊續期獲批准並已繳付所需費用後方可提出。(例:倘辦理2024年註冊/註冊續期時,不能同時遞交2024年的已註冊證明書申請。)


14. 如何申請已註冊證明書?

在註冊/註冊續期申請獲批及繳費後,可透過親臨本局、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其分站提交(I006C)申請表或於本局網頁提交申請。


15. 巿民可從哪些渠道查看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的註冊資料?

按照第 11/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工務局應經常更新及於其網頁公佈已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的名單,資料應包括:

  • 技術員名稱;
  • 註冊編號;
  • 註冊/註冊續期的有效期;
  • 如經申請人於申請表上聲明同意,本局網頁同時亦會公佈下列資料:
    • 專業資格;
    • 註冊職務;
    • 本地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