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規定,擬使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或實體,應在舉行前三至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長。
服務對象
擬使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或實體
服務結果
當接收到書面預告之告知文件,並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本局會發出《接收集會權及示威權書面預告收據》。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策劃行動辦公室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電話:(853) 8899 4555
電郵:psp-info@fsm.gov.mo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行政及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