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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准照

申請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准照申請表(031/DICV/DIS)
2. 申請者為自然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2.1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2 刑事紀錄證明書。
3. 申請者為法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3.1 如屬公司
          3.1.1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副本;
          3.1.2公司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公司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3.2 如屬社團或財團
        3.2.1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登記的證明書副本 ;
        3.2.2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領導架構證明書副本;
        3.2.3 社團或財團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4社團或財團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4. 擬從事業務的場所的工程計劃;
5. 擬從事業務的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資料和描述;
6.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擬從事業務的場所的使用准照,又或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
7. 由財政局發出的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證明文件;
8. 擬聘用的獸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9. 擬聘用的獸醫的註冊證副本;
10.  擬聘用的獸醫作出的擔任職務的聲明書;
11.  擬從事業務的場所管理方案;
12.  市政署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須遞交一式七份,若場所擬聘用員工人數超過三十人,須相應多加一份。在申請准照過程中,因應實際情況,動物檢疫監管處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須的資料。

必須出示文件:
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 225 號 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1.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2.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澳門元2,000元

印花稅:申請費用之10%(澳門元200元)

收費及價金表:第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獸醫專業資格認可登記及註冊、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有關的收費表》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要求的文件,不計施工期間在內,審批時間約為81個工作日。


備註/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2.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市政署發出的業務指引;
2. 第5/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3. 第18/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獸醫處方藥物及只供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用的藥物清單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查詢動物診療活動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准照申請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申請人需出示收據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
委託代領:
如申請人欲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需出示收據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並須提交授權書,附同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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