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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准照

更改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自更改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等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市政署

必須遞交文件:
1. 專用表格;
2. 除以上申請表外,還須遞交以下文件:
    2.1 如屬公司
          2.1.1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副本;
          2.1.2公司新的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1.3公司新的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2.2 如屬社團或財團:
          2.2.1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登記的證明書副本;
          2.2.2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領導架構證明書副本;
          2.2.3 其新的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2.4 其新的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3. 市政署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
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 225 號 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1.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2.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自申請文件具備條件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


備註/申請須知

申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市政署發出的業務指引;
2. 第5/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3. 第18/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獸醫處方藥物及只供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用的藥物清單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查詢動物診療活動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准照申請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N/A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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