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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准照

更改場所名稱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自更改場所名稱等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市政署 

必須遞交文件:
1. 專用表格;
2. 市政署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
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 225 號 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1.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市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2.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澳門元300元

收費及價金表:第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獸醫專業資格認可登記及註冊、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有關的收費表》


審批所需時間

自申請文件具備條件之日起計10個工作日。


備註/申請須知

申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市政署發出的業務指引;
2. 第5/202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3. 第18/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獸醫處方藥物及只供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用的藥物清單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查詢動物診療活動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准照申請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申請人需出示收據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
委託代領:
如申請人欲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需出示收據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對,並須提交授權書,附同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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