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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向向合乎條件之人士簽發、補發或取消相關預先許可,又或更新資料。

服務對象

擬取得及使用下列所載的等同武器的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1. 聲效裝置-發射不含投射物的彈藥,並用於戲劇表演、拍照、電影攝影和電視錄製、歷史還原、檢閱、體育賽事及培訓。
  2. 信號及警報裝置-發射不含投射物、刺激物、其他活性物質的彈藥或煙火彈藥, 用於發出警示或信號。
  3. 獸醫用途的裝置-向動物發射麻醉劑注射或其他獸醫物品投射物。
  4. 拋纜裝置-拋擲繩索或纜繩。
  5. 發令槍-在體育活動及射擊訓練中產生聲效。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發《須預先通知的等同武器的物品的許可》。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特別辦公時間)
傳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2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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