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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武器物品預先通知之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表格》(表格十五);
  2. 出示具資格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遞交已成立社團或財團之領導架構證明書,以及相關的章程副本(僅適用於社團或財團);
  4. 出示商業登記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5. 遞交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是用於專業活動目的的證明文件(倘適用);
  6. 遞交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53條所指的經認證副本及證明文件,如通知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倘適用);
  7. 遞交擬取得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來源(倘適用);
  8. 遞交該等武器及相關物品在歷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或財產方面突顯的特別價值的證明文件(倘適用);
  9. 遞交製造商製作的技術表;
  10. 遞交具備足夠清晰度的物品照片、又或其圖像或商業的說明書;
  11. 遞交物品倘有的標識碼,或其他可作識別的認別資料;
  12. 遞交倘有的曾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預先通知的前占有人的身份資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取得附件四所載的等同武器的物品,須由其利害關係人以專用表格並最少提前十個工作日通知治安警察局。
  2. 治安警察局在有需要時,經考慮附於預先通知的資料後,通知利害關係人須對等同武器的物品進行鑑定及分類,以確認該物品僅可用於所申報的目的,尤其是警報、信號、拯救或為工業或技術的目的。
  3. 如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未對預先通知作出回覆,則申請人有權取得及其後按預先通知所述的目的使用有關等同武器的物品,視為默示許可。
  4. 屬下列任一情況則不存在默示許可:
    1. 利害關係人未在治安警察局訂定的期間對申請的不足或不符合規範之處作出改正;
    2. 治安警察局已按上條的規定通知利害關係人需要進行鑑定及分類;
    3. 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依法被禁止從事涉及等同武器的物品的活動,尤其是屬確定判決宣告禁治產或準禁治產的情況,或申請人正被執行禁止其從事有關活動的處罰;
    4. 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中止程序。
  5. 允許為專業活動目的持有附件四所載的等同武器的物品,該等物品獲豁免准照,僅須作預先通知,以獲得明示或默示許可。
  6. 為收藏目的的准照可使其持有人具資格占有及使用附件四規定的等同武器的物品。
  7. 獲得許可的證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發出,有效期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計,並應載明下條(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資料。
  8. 除補充法規指定的其他資料外,取得的預先許可的申請資料須包括下列資料:
    1. 買受人或受贈人的完整身份資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編號及種類,或經營有關業務的實體的執照編號;
    3. 商標、型號、種類及口徑的識別資料,如屬主要組件,則標明其適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及其特徵;
    4. 許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關通知後,於公共部門辦公時間對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安全條件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
  9.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10.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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