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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條及其他相關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向符合發出要件且擬進行火器仿製品買賣、維修、使用借貸及租賃活動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簽發、續期、補發或取消《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又或更新資料或發出延期許可。

服務對象

  1. 擬進行火器仿製品買賣、維修、使用借貸及租賃活動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
  2.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五十條的規定,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的發出須遵從根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經營人證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具有至少三年的同類活動或武器彈藥店經營人的經驗,則設技術負責人的要求可免除。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發《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特別辦公時間)
傳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0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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