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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之有關規定,住所有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申請信函;
  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遞交申請人之《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辦理取消准照之同時,必須適當處置其因業務而占有之火器仿製品及相關物品;
  2.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0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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