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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武器及裝置)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申請表格》(表格十三);
  2. 出示武器持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出示所持准照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4. 遞交有關受管控武器或受管控壓縮空氣裝置登記摺。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完成第12/2024號法律第六十八條所指的改裝或使之失效,以便在登記摺內作出附註,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2.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及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特定義務,不得對下列任何受管控武器或裝置作維修、改裝或使之失效:
    1. 未附有相關登記摺或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替代文件;
    2. 無標識碼,且未經治安警察局預先審查。
  3. 住所的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4.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第12/2024號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5.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2-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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