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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武器及裝置)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改裝,轉換及失效處理預先許可申請表格》(表格十三);
  2. 出示武器持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出示所持准照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4. 遞交有關受管控武器或受管控壓縮空氣裝置登記摺。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完成第六十八條所指的改裝或使之失效,以便在登記摺內作出附註,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2.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及火器仿製品經營人的特定義務,不得對下列任何受管控武器或裝置作維修、改裝或使之失效:
    1. 未附有相關登記摺或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替代文件;
    2. 無標識碼,且未經治安警察局預先審查。
  3. 獲得許可的證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發出,有效期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計,並應載明下條(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資料。
  4. 除補充法規指定的其他資料外,取得的預先許可的申請資料須包括下列資料:
    1. 買受人或受贈人的完整身份資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編號及種類,或經營有關業務的實體的執照編號;
    3. 商標、型號、種類及口徑的識別資料,如屬主要組件,則標明其適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及其特徵;
    4. 許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關通知後,於公共部門辦公時間對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安全條件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
  5.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6.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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