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2. 辧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辧理手續︰
(1) 由至少2個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經各自會員大會議決籌組工會聯合會,並各自委派代表組成籌備委員會;
(2) 籌備委員會同意籌組工會聯合會及指定1名代表辦理工會聯合會登記的申請手續;
(3) 籌備委員會同意籌組工會聯合會之日起30日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
(4) 勞工事務局收齊文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向符合要件的申請人以信函形式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附同經審核的章程草案);
(5) 申請人須在接獲“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之日起90日的有效期內(可申請續期一次),前往法務局轄下任何一間公證署或經私人公證員完成辦理工會聯合會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公證行為(第一公證署電話:28574258;第二公證署電話:28554460及海島公證署電話:28827504);
(6) 在工會聯合會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起15日內獲勞工事務局作出工會聯合會登記,並取得法律人格。勞工事務局以信函形式通知申請人的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編號及社團登記編號。
所需文件註1包括: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工會聯合會登記申請表》;
(2) 擬組成工會聯合會的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經各自的會員大會議決籌組工會聯合會及委派代表組成籌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副本;
(3) 載有籌備委員會同意籌組工會聯合會及指定1名代表簽署上述(1)項所指申請表的會議紀錄副本;
(4) 所有籌備委員會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5) 擬定的章程草案註2。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60日(由收到申請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註2︰章程草案須載有以下內容︰
(1) 工會聯合會名稱(須具識別性、真實性、關聯性,且不得與其他已登記的工會、工會聯合會或社團名稱相同、產生混淆或使人產生誤解);
(2) 宗旨(須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
(3) 住所(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4)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5) 會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的條件;
(6) 組織機關及其職務;
(7) 機關據位人的選任或指定方式、任期和解除;
(8) 其他依法規定須載明的事項。
此外,工會聯合會得在章程訂定對會員及非會員給予榮譽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