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2. 服務手續及所需文件:
服務手續: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下列情況下消滅,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自通過相關決議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勞工事務局:
(1) 經會員大會通過決議;
(2) 設有存續期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其存續期已屆滿;
(3) 出現設立文件或章程所訂明的其他消滅原因。
所需文件註1包括:
(1) 填妥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消滅的通知》;
(2) 相關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倘有)。
3. 費用:
免費
備註:
註1: 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