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父母如欲透過雙方協議更改經登記官認可的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協議,可到民事登記局辦理更改行使親權協議的手續。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父母雙方曾於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2. 在上述兩願離婚程序中,登記官已認可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協議;
3. 父母雙方現擬對子女親權行使、支付子女扶養費及/或探訪子女的安排作出更改,且雙方就更改的內容達成協議。
申請資格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更改行使親權協議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 父母雙方已於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 對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協議已獲登記官認可;
-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或對探訪未成年子女的安排的更改達成協議。
服務結果
完成後,即認可協議。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55 0110
傳真:(853) 2837 3097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