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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事務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統一管理制度簡介

統一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公職局協調下填補入職職位的制度,適用對象包括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所規範的8個一般職程及15個特別職程:

  1. 一般職程
    高級技術員、獸醫、技術員、技術輔導員、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技術工人、勤雜人員。
  2. 特別職程
    氣象高級技術員、翻譯員、文案、氣象技術員、督察、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海事督導員、地形測量員、繪圖員、技術稽查、海事人員、郵差、重型車輛司機、輕型車輛司機。

統一管理制度包括的兩個獨立的開考:

  1.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1.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主要是對擔任職務所需的一般才能及勝任力進行的評估,以筆試(選擇題形式)進行,考試的評語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得分不低於50分被評為“合格”,得分低於50分被評為“不合格”。 在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下(即自2021年7月1日)開展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五年,合格人士可自成績公佈起五年內投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成為公職人員。
    2.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是按學歷,即學士學位、副學士文憑及高等專科學位、高中畢業、初中畢業和小學畢業五個類別來開展考試。
    3. 符合法定一般及特別要件的下列人士,准予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1. 於開考之日所處職程的學歷要求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
      2. 於開考之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包括按照專有人員通則任用(但第12/2015號法律所指的為滿足臨時或緊急需求而任用的人員及其他任何具相同性質的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除外),且所擔任職務的學歷要求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
      3. 於開考之日處於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且可獲豁免學歷要求入職新職程或所處職程中較高職等者;
      4. 於開考之日正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且所執行的領導或主管職務的學歷要求須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但不包括以代任制度執行職務及曾獲豁免學歷要求的情況;
      5. 於開考之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且所擔任職務的學歷要求須等於或高於投考職程所要求的學歷;
      6. 在相等或高於開考要求的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中曾獲評為合格,且有關開考的成績名單在開考之日前五年內公佈並於開考日前一日仍有效者。

 

2.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是對擔任職務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一種或多種甄選方式進行。完成相關的甄選程序後,部門便按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擇優取錄。(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中採用的必要甄選方法已有明確規定:第五級及第六級級別一般職程,以及特別職程的必要甄選方法為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一般職程的必要甄選方法為知識考試;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一般職程的必要甄選方法則為甄選面試。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可分為普通開考及特別開考。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填補負責開考的部門所需的職位空缺;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則旨在設立人員招聘儲備以滿足預計的人員需求,可以由多個部門合作開考。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之報考條件

於報考期限屆滿前,投考人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報考: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符合現行法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年滿18歲)且未達65歲,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具有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
    附註:所要求的學歷需參閱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開考通告。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行政公職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 162號公共行政大樓

電話:(853)8866 8866(政府資訊中心服務熱線)

網址: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資料提供:行政公職局(SAFP)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3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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