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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1. 擬在本澳高等院校修讀高等課程之內地學生,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9條至21條之規定,申請「逗留特別許可」(俗稱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或該「許可」的續期/延長(課程為期一學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學生,若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不足,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9條至21條之規定,申請「逗留特別許可」(俗稱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或該「許可」的續期/延長(課程為期一學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服務對象

就讀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高等教育課程者

申請資格

  1.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及有關補充性行政法規之相關規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2. 獲錄取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
  3. 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不足以讓當事人合法留澳至課程完結日。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網上系統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僅適用「個人辦理」形式)
  2. 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15 15:1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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