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 擬在本澳高等院校修讀高等課程之內地學生,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9條至21條之規定,申請「逗留特別許可」(俗稱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或該「許可」的續期/延長(課程為期一學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學生,若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不足,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9條至21條之規定,申請「逗留特別許可」(俗稱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或該「許可」的續期/延長(課程為期一學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服務對象
就讀經主管實體核准的高等教育課程者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及有關補充性行政法規之相關規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獲錄取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
- 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不足以讓當事人合法留澳至課程完結日。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學生類「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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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