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為在澳門工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聯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下簡稱「外交公署」)】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營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辦理申請、續期、補發及取消《特別逗留證》之手續。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服務對象
- 申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營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 - 續期
持《特別逗留證》之人士。 - 補期
因「簽注」有效期不足而令獲簽發之《特別逗留證》有效期較「中聯辦」或「外交公署」所給予之有效期為短之人士。 - 補發
因《特別逗留證》之損毁、遺失、被竊或被劫等情況,而獲「中聯辦」或「外交公署」批准補發新證之人士。 - 取消
持《特別逗留證》之人士及其任職機構。
- 申請
-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必須具備「中聯辦」或「外交公署」要求為利害關係人簽發《特別逗留證》之公函。【註:「外交公署」只為該公署之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發函】
服務結果
手續申辦者可於指定領證日期或在收到受理分處發送之手機短訊(僅適用於已選擇此服務接收申請通知者)後,攜同申請表影印本及申請人所持之《因公通行證》正本前往該分處,在繳納辦證費用後,即可領取《特別逗留證》。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