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暫時離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而須向該國或地區的當局證實其獲准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申辦《回境許可證明》。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需向擬進入的國家或地區證明其獲准返回澳門之澳門居民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回境許可證明》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