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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回境許可證明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1. 暫時離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而須向該國或地區的當局證實其獲准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申辦《回境許可證明》。
  2. 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可根據個人需要,申請簽發載述其存檔紀錄之證明。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申請:需向擬進入的國家或地區證明其獲准返回澳門之澳門居民;
  2. 申請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申請之聲明書」: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3. 申請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4. 申請「其它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服務結果

  1. 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回境許可證明》;
  2. 申請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申請之聲明書」: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聲明書;
  3. 申請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證明書;
  4. 申請「其它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證明書。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址:http://www.fsm.gov.mo/psp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0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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