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若遺失或拾獲物品,可前往就近警司處辦理報失或拾獲手續,以便進行後續的認領程序。
服務對象
- 報失:物主;
- 取消報失:辦理報失後尋回物品之人士;
- 拾獲:拾得人;
- 認領:物主或拾得人。
服務結果
- 報失
- 證件或財物:獲發《報案證明》;
- 車輛:獲發《汽車報失表格回執》。
- 取消報失
- 獲解除“遺失”狀態。
- 拾獲
- 獲發《拾獲物/發現物收據》。
- 認領
- 物主:取回失物;
- 拾得人:於辦理拾獲手續時,如選擇要求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權,而後續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可於一年期告滿後緊接的三個月法定期內行使提取權,以認領拾得物。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 – 澳門警務廳 、海島警務廳
各警司處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澳門警務廳 – 處理拾獲物小組
地圵: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北區警司處大樓內)
電話:(853)8981 5396 (政府辦公時間)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地圵:氹仔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地面層南側
電話:(853) 8898 1637
海島警務廳 – 離島失物處理中心
地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地下
電話:(853) 2857 3336(特別辦公時間)
網上系統:失物告示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