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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

申報受管控武器或裝置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五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武器及相關物品之申報屬強制性。

服務對象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申報聲明作出者為:

  1. 第12/2024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所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共當局取得火器的負責人,在接收武器或裝置後作出,即使為臨時接收或附條件的接收亦然;
  2. 武器及相關物品生產商,在所生產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能夠發射彈藥或投射物後作出;
  3.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在為其自身的貿易而進口或再進口的受管控的武器或裝置完成清關後作出;
  4. 占有及使用准照持有人或須取得預先許可的持有人,以及獲豁免該准照或許可的人,在接收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向其交付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後作出。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批准就每一件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發出一份登記摺。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特別辦公時間)
傳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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