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向擬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發給或取消私人保安業務執照。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六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經營私人保安業務,必須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及獲得許可。
服務對象
申請及取消:
擬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 申請
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八條 的規定,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許可視乎是否具備下列一般要件:-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其設立須符合規範;
-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則需業務的註冊或登記;
-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繳付的公司資本達到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司資本下限;
- 公司所經營事業,僅限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四條所規定的私人保安業務;
- 不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或證明已確保清償債務;
- 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證明申請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或領導具備適當品行;如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證明負責人具備適當品行;
- 申請實體的技術領導具備有關業務的適當專業能力及品行;
- 營運場所的設施,具有按照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指的適當條件。
- 取消
須由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提出
服務結果
成功批核後,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自然人或法人(公司)發給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 -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34
傳真:(853) 8897 0930
電郵地址 : sespdi@fsm.gov.mo
官網:治安警察局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