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規定,所有從事私人保安職務的人士,不論提供何種性質的服務,均須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工作證,並須佩戴於顯眼處以示身份。
服務對象
- 申請及取消:
- 從事私人保安職務的人士
- 授權僱主實體的代表
- 補發:
因遺失或更換保安員工作證
申請資格
- 申請:
- 年滿十八歲;
- 至少具備六年教育的學歷;
- 具備能擔任有關職務的體格及精神;
- 透過刑事紀錄證明未曾因實施故意犯罪而被確定判決判罪;
- 非公共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身份;
- 沒有從事生產或經營武器、彈藥、器具、爆炸物質或其他任何被定性為禁用武器的物品的活動;
- 修讀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一)項所指的私人保安基礎課程,且成績合格。
- 補發:
申請人須透過所屬的僱主實體(須持有本局發出私人保安業務執照之保安公司)作出書面申請; - 取消:
申請人透過僱主實體的代表親臨辦理。
服務結果
治安警察局向合乎狀況的人士發給、補發或取消「保安員工作證」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 -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34
傳真:(853) 8897 0930
電郵地址 : sespdi@fsm.gov.mo
官網:治安警察局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人員資格認可
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