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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藥房准照

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藥房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房准照。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開設藥房,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藥房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藥房開設的許可視乎是否具備下列一般的要件:

  1. 申請人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2. 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皆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3. 申請人及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倘為法人)具備從事藥物活動的適當民事資格;
  4. 按本法例確保藥房的技術指導;
  5. 將在藥房工作的員工,具備法例所要求從事有關職務的要件;
  6. 藥房的設施及設備,具有按本法例及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安全、清潔及衛生的法例所指的適當條件。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房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四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52 4016

電郵:dli@isaf.gov.mo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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