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藥房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房准照。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開設藥房,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藥房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藥房開設的許可視乎是否具備下列一般的要件:
- 申請人居住或設址在澳門,倘為法人須按法律組成;
- 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皆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從事醫生及相關的職業;
- 申請人及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倘為法人)具備從事藥物活動的適當民事資格;
- 按本法例確保藥房的技術指導;
- 將在藥房工作的員工,具備法例所要求從事有關職務的要件;
- 藥房的設施及設備,具有按本法例及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安全、清潔及衛生的法例所指的適當條件。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房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三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83 1923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