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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

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開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

服務對象:擬開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 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之發給視乎是否具備下列要件:

  1. 申請人居住或所在地在澳門,倘為法人時須按法例組成;
  2. 具備適合庫存及保存藥物安全及質量要求的設施;
  3. 東主及經理或董事(倘為一公司)擁有從事藥物活動合適的民事資格;
  4. 倘有關商號所從事的活動涉及人手處理藥物保存或庫存的技術時,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與一名藥劑師合作。

服務結果: 藥物監督管理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 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三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83 1923

電郵:dli@isaf.gov.mo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2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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