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向擬發佈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及藥品廣告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廣告准照。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發佈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此外,根據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第五條的規定,任何人士擬發佈藥品廣告,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及獲得預先許可。在未獲得藥物監督管理局預先許可前,不得在本澳發放藥品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的廣告。
服務對象:個人或法人(公司)。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提出申請並符合上述廣告審批要求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廣告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化學藥及器械處
通訊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電話:(853) 2883 1906
傳真:(853) 2852 4016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