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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審批《旅遊用途》聲明申請

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擬申請《旅遊用途》之業權人或經營者。

申請資格

  1. 以下建設的業權人或經營者:
    1. 酒店場所;
    2. 酒店的同類場所;
    3. 旅遊組合設施;或
    4. 不屬旅遊組合設施或其部份之文化和體育設備。
  2. 以上建設必須為:
    1. 新的建設;或
    2. 已有的建設,但必須進行為提高其建設的價值或級數及服務質素而進行的全部或局部改裝、改良及重新裝備的工程。
  3. 有關建設的所有計劃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申請地點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 通訊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 電話:(853) 2831 5566
  • 傳真:(853) 2833 0518
  • 電郵:dl@macaotourism.gov.mo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網址: www.dst.gov.mo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 通訊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電話:(853) 2845 1515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 通訊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電話:(853) 2842 1212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1.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 –若干撤銷。
    第81/89/M號法令〔1989年12月11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0期第一組〕

資料提供:旅遊局(DST)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0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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