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以下簡稱:《規章》),訂定由社會保障基金通過發放津貼,幫助本地失業人士就業輔助和培訓,藉以配合勞工事務局針對失業人士提供的職業培訓、就業轉介等就業支援措施,促進本地失業人士重投勞動市場。
《規章》的津貼項目,包括:
- 失業者參加培訓津貼
- 使失業者就業津貼
- 聘用初次求職青年之津貼
- 幫助有缺陷之失業者就業津貼
《規章》旨在增加工作職位數目,故不得因實行該制度而導致有關企業現有僱員由按本制度之規定而加入之僱員代替。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僱主如聘用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的青年,可申請津貼︰
- 已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的澳門居民;
- 未有工作經驗,且不超過二十六歲。
申請方法:
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以下文件︰
- 經填寫之專用表格;
- 以僱主名義開立之澳門元銀行帳戶影印本;
- 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 由僱主發出的在職證明,須載有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入職日期、職務及議定之薪金(須具公司蓋章及負責人簽名)。
服務結果
津貼金額及期限:
- 聘用具有高中學歷之青年,可獲發金額為12,000澳門元之津貼,分六個月支付;
- 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學歷之青年,可獲發金額為15,000澳門元之津貼,分六個月支付。
注意事項:
- 根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規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職位數目,故不得以受規章津貼的僱員代替企業現有之僱員,否則,除必須退還不應收取之款項外,在兩年內不可享有本規章的任何幫助,且不影響可能負上之法律責任,但若僱員人數下降並不是基於申請津貼所聘僱員代替現有僱員,或不是基於可歸責僱主的原因(例如離職僱員屬自行離職、退休等)而造成,則不在此限。
- 為獲發放津貼,僱主實體須向被錄用之僱員提供使其適應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 如勞動關係終止或單方終止,則分期領取津貼之權利由終止日起即告失效。
-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保障基金
服務辦理地點 : 詳細地址
電話:(853)2853 2850
查詢熱線:(853)2823 8238 (24小時)
傳真:(853)2853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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