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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服務簡介

申請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用於經營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的定期海上客運服務。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申請“定期海上客運准照”:
有意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服務的實體;根據經第1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的准照僅可發給具備下列要件的實體:
1. 屬公司,且其主要所營事業為海上客運業務;
2. 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但須按商事法例的規定指定代表;
3. 屬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者,其已全數繳付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萬元;
4. 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者,其應調撥的資金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萬元;
5. 保證具備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所需的適當資格及誠信;
6. 證明具備財政、技術及專業能力;
7. 營運公司應具備最少 2名擁有高級海事專業資格及兩年以上管理經驗的管理人員。

續期“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持有“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的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服務的實體。

補發“定期海上客運准照”或“海上航線許可”:
遺失“定期海上客運准照”或“海上航線許可”的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服務的實體。

新增“海上航線許可”:
已取得“定期海上客運准照”的實體,欲新增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的海上客運航線。

服務結果

申請”定期海上客運准照”:
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獲發”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續期”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獲續期”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補發”定期海上客運准照”或”海上航線許可”:
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獲補發”定期海上客運准照”或”海上航線許可”。

新增”海上航線許可”:
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獲發”海上航線許可”。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海事及水務局

通訊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電話:(853)8988 2489

網址:https://www.marine.gov.mo


資料提供:海事及水務局(DSAMA)

最後更新時間:2021-09-1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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