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房地產中介業務簡介
-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提高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人員的專業水平,保障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制定了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並在 2013年 7月 1日起生效。
- 該法律規範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必須合乎法例的規定才獲發中介人營運准照及經紀准照,同時,只有持有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者,方可在本澳從事涉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並通過設立統一的專業考核制度、監察及處罰機制,規範房地產中介市場的運作、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 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必須在其商業營業場所顯眼處張貼其“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認證繕本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而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須佩帶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工作證內亦須載有房地產經紀的姓名、准照編號、所屬的中介人的名稱及准照編號以及持證人的照片。
- 房地產中介人在與客戶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戶提供涉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但屬諮詢、提供或使了解市場狀況及可供參觀的不動產的資訊者不在此限。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地產中介人與透過其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之消費者應以書面方式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 房屋局為具房地產中介範疇職責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取消中止及註銷,以及科處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處罰作出決定。同時,當房屋局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房地產中介人及其全體僱員以及房地產經紀必須讓工作人員進入受監察地點及商業營業場所,以及出示和提供所要求與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有關的文件及資訊。
- 房屋局須執行監察職務及處罰行政違法行為,但不影響其他公共部門或機構依法享有的職權。
專屬性
- 僅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 房地產經紀僅可為唯一一名房地產中介人提供服務,但獲該中介人明示許可的情況除外。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房地產經紀准照(發給及續發)
一般規定
-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房地產經紀准照發給和續期予符合該法律規定的要件的自然人。
- 房地產經紀准照有效期為 3年,可申請續期,但不可移轉。獲續發之准照,有效期為 3年。
從業要件
須同時符合下列從業要件的自然人,方獲發給及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
- 具有法定行為能力;
- 合格完成高中教育;
- 通過由勞工事務局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
- 具備適當資格: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6條的規定,如利害關係人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則視為具備適當資格:- 被確定裁判判處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 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正處於禁止期間內;
- 曾三次或以上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而被科罰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後一次處罰而產生的義務,且履行義務與提出申請之間的期間超過五年,則不予考慮有關行政違法行為。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發給及續期)
一般規定
-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發給和續期予符合該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實體(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
- 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有效期為 3年,可申請續期,但不可移轉,獲續發之准照,有效期為 3年。
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從業要件
須同時符合下列從業要件,方獲發給及續發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符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從事業務的其他法定要件;
- 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
- 未被宣告破產;
- 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或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不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
-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6條的規定,如利害關係人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則視為具備適當資格:- 被確定裁判判處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 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正處於禁止期間內;
- 曾三次或以上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而被科罰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後一次處罰而產生的義務,且履行義務與提出申請之間的期間超過五年,則不予考慮有關行政違法行為。
- 具備商業營業場所;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從業要件
須同時符合下列從業要件,方獲發給及續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 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
- 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 具備商業營業場所;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一般規定
-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定,商業營業場所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
- 房地產中介人須在其商業營業場所顯眼處張貼其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認證繕本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會於申請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同時一併申請。
- 每間商業營業場所均須申請一份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
中止准照
房地產經紀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中止,可基於以下任一原因:
- 應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請,但中止期間不得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或間斷超過 12個月;
- 准照有效期內,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任一從業要件,可被中止准照,但准照持有人已補正有關從業要件後可申請取消中止:
- 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符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從事業務的其他法定要件;
- 公司所營事業包括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
- 具備商業營業場所;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 具有有效的房地產經紀准照;
- 具備商業營業場所;
- 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 准照持有人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該處罰期間為 1個月至 9個月;
- 准照持有人被採用防範性停業措施。
取消中止准照
在下列情況下,應准照持有人的申請,可取消中止准照:
- 所申請的中止期間屆滿後,准照持有人欲再從事業務;
- 准照有效期內,如准照持有人因不符合所規定的從業要件而被中止准照的情況下,准照持有人已補正導致中止的不當情事;
- 如准照持有人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及對其採用防範性停業措施而被中止准照的情況下,中止期間已屆滿。
註銷准照
- 應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請;
- 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的從業要件:
- 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
- 具有法定行為能力;
- 具備適當資格。
- 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
- 未被宣告破產;
- 公司機關據位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或該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不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
-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具備適當資格:
- 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6條的規定,如利害關係人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則視為具備適當資格:
- 被確定裁判判處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 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正處於禁止期間內;
- 曾三次或以上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而被科罰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後一次處罰而產生的義務,且履行義務與提出申請之間的期間超過五年,則不予考慮有關行政違法行為。
- 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准照持有人:未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
- 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
- 准照中止期屆滿且未取消准照中止狀態;
- 准照持有人死亡、消滅或終止其業務:
- 房地產經紀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 180日或間斷 360日未有從事業務,視為終止業務,但有合理解釋及獲房屋局接納的情況除外;
- 房地產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內連續 180日或間斷 360日主動關閉其全部商業營業場所,視為終止業務。
- 准照有效期滿且未獲准續期;
- 藉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其他不法途徑獲發准照;
- 被科處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且該處罰期間為 9個月至 1年;
- 准照持有人未自願繳付已轉為不可申訴的處罰決定所科的罰款。
服務結果
視乎申請類型(詳細情況參閱各項辦理手續)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房屋局
地址: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
電話:
(853)2859 4875(准照查詢及申請, 業務監察及接收投訴)
傳真:(853)2830 5909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