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提供涉及結婚登記的服務,具體包括:
- 結婚登記的申請
結婚人其中一方以澳門為常居地,才可於澳門登記結婚。 - 婚姻登記的轉錄
結婚人一方或雙方出生於澳門,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其有效的出生登記,在外地締結婚姻,或申請人為登記婚後協定的需要又或對轉錄婚姻登記具有正當利益者,才可申請將在澳門以外締結的婚姻轉錄在民事登記局。 - 婚前協定
婚姻財產制度是規範夫妻之間,以及夫妻與他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的系列規定。結婚人可於婚前在民事登記局繕立婚前協定。 - 婚後協定
夫妻如需作以下任一項的變更,可於民事登記局繕立婚後協定:
– 更改婚前協定所訂的婚姻財產制度;
– 訂立首份婚姻協定,尤其是為改用其他非候補婚姻財產制度而訂立的婚姻協定;
– 更改已訂立的婚後協定。 - 補辦中國儀式結婚登記
凡1987年5月1日以前,按中國風俗習慣在澳門締結並為當時法律所容許的婚姻,可透過民事登記局登記官批准被登載於民事登記局。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 結婚登記的申請
結婚男女其中一方必須以澳門為常居地。 - 婚姻登記的轉錄
在外地締結婚姻,而結婚人其中一方出生於澳門,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其有效的出生登記以及對轉錄具有正當利益的人。 - 婚前協定
打算在締結婚姻前為婚姻財產制度的選定而訂立有關協定的結婚人。 - 婚後協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雙方同是以澳門為常居地或家庭生活與澳門有較密切聯繫的夫妻。 - 補辦中國儀式結婚登記
於1984年2月1日前在澳門不論國籍以中國儀式結婚的華裔人士或在1984年2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期間在澳門以中國儀式結婚的華裔及華籍人士。
申請資格
- 結婚登記的申請
澳門居民年滿18歲或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 婚姻登記的轉錄
在外地締結婚姻,而結婚人其中一方出生於澳門,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其有效的出生登記以及申請人對轉錄具有正當利益。 - 婚前協定
具有結婚能力的人士。
未成年人,必須獲其法定代理人或保佐人許可。 - 婚後協定
為改變原有婚姻財產制度的已婚雙方當事人。 - 補辦中國儀式結婚登記
於1984年2月1日前以中國儀式結婚的人須為華裔,不論國籍,均可申請補辦;但在1984年2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期間結婚的人,雙方均須為華裔及華籍方可申請。
服務結果
- 結婚登記的申請
完成結婚登記。 - 婚姻登記的轉錄
申請人的婚姻轉錄在民事登記局。 - 婚前協定
婚姻協定係自登記日起,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 婚後協定
更改婚姻財產制度。 - 補辦中國儀式結婚登記
完成婚姻登記。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及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55 0110
傳真:(853) 2837 3097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