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夫妻結婚超過一年,雙方自願離婚,無論是否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且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對配偶間的扶養給付和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倘若夫妻雙方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亦須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達成協議。
申請資格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無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 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
- 對配偶間的扶養給付達成協議;
- 對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除上述條件外,尚需額外對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達成協議。
服務結果
完成後,雙方正式離婚。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55 0110
傳真:(853) 2837 3097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