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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登記

兩願離婚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夫妻結婚超過一年,雙方自願離婚,無論是否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且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對配偶間的扶養給付和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倘若夫妻雙方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亦須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達成協議。

 

申請資格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無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 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
  • 對配偶間的扶養給付達成協議;
  • 對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除上述條件外,尚需額外對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達成協議。

服務結果

完成後,雙方正式離婚。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55 0110

傳真:(853) 2837 3097

電郵:crc@dsaj.gov.mo

網址:http://www.dsaj.gov.mo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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