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為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非澳門居民(以下簡稱「自僱人士」)辦理「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續期及取消手續。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 申請
「自僱人士」。 - 續期
「自僱人士」之「工作許可」獲續期後須相應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之人士。 - 取消
「自僱人士」。
申請資格
- 申請
- 「自僱人士」須具有有效「工作許可」;
- 「自僱人士」須符合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續期
- 「自僱人士」須具有已獲准續期之有效「工作許可」;
- 同上述第1.2。
- 取消
- 沒有相關規定。
服務結果
- 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自僱人士」發出「逗留特別許可」。
- 續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為「自僱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
- 取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取消有關「自僱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址:http://www.fsm.gov.mo/psp/cht/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