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進一步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以回應現時分層所有人要求改善及提升物業管理服務質素及居住環境的訴求,以及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專業水平,監管及規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工作,故此制定了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
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已於2017年8月21日公佈,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法律生效後,僅具備有效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下稱“管理公司”)方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管理公司須按照合同約定為大廈共同部分繳交水電費、投保火險和續保;為消防設備及電梯與專門企業訂立合同,並為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管理機關預備及提交帳目、編製年度收支預算等。倘沒有合同約定,管理公司亦須編製年度收支預算,提交上年度之管理報告及帳目。
為使部份未能完全符合所有發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管理公司可繼續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制訂了過渡制度。凡在法律公佈之日,從事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如符合法定的若干要件,可獲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此可使現存的業者可繼續從事相關業務,確保樓宇管理工作的延續性。
房屋局具職權對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發給及續發、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以及科處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決定。
准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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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及單位: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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