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規範仲裁的法例履行仲裁員職務的非居民,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26條之規定,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申請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以留澳擔任仲裁員職務。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服務對象
- 申請
依法履行仲裁員職務的非居民。 - 取消
已獲批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之人士。
- 申請
-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必須具備經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獲許可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發出的證明文件的非居民。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的人士發出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