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勋章、奖章和奖状以表扬在个人成就、社会贡献或服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方面有杰出表现的人士以及公共或私人实体。勋章、奖章和奖状包括(一)荣誉勋章;(二)功绩勋章;(三)杰出服务奖章;(四)奖状。
授予勋章、奖章和奖状是行政长官的专属权限。行政长官可主动,又或应主要官员或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勋章、奖章和奖状。如属由主要官员或提名委员会建议授予的情况,建议实体应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书,其内应载明相关理由。
提名委员会由最多十一名成员组成,有关成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成员任期不超过两年和可续期。提名委员会主席由成员互选产生。行政长官可应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勋章、奖章和奖状。
勋章、奖章和奖状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授予。如行政长官决定以公开仪式颁授勋章、奖章和奖状,则仪式由行政长官或获其授权的主要官员主持。
勋章、奖章连同证书授予,证书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盖上澳门特别行政区钢印。奖状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盖上澳门特别行政区钢印。
相关法规: | 第28/2001号行政法规 |
第96/2022號行政长官批示 | |
第21/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