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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选委会探讨选举宣传工作
立法会选举委员会今(二十六)日举行会议,讨论有关立法会选举的宣传工作,务求透过多种渠道,提升选民对选举意义的了解和参与意识。 选委会主席冯文庄表示,经讨论后,委员会决定於六月举办立法会选举海报设计比赛,希望藉着这项让全民参与的活动,将选举的重要性及投票意义带入整个社会,有关参赛详情将於下周透过网页及报章公布。 委员会亦研究了有关选举工作财政预算的问题,冯文庄指出,目前收集到的市场资讯显示,各种相关物料价格和外判工序的薪资均向上调升,再者,宣传开支及票站工作人员亦随选民人数增加,因此,相信财政预算较上届选举为高。他强调,选委会定会在合符经济效益的前题下,配合社会实际状况,以审慎的原则制定今届选举的财政预算。 此外,冯文庄提醒有意参选的人士,必须依法进行前期筹备工作及争取支持,切勿触犯法例,如属违反一般选举规则,选委会将视乎情况发出指引或作出谴责,若涉及刑事,则交由执法当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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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高度重视青年事务
行政长官何厚铧今(二十六)日主持「2005年国际青年商会亚洲太平洋区周年大会」开幕式,勉励本地青年社团积极参与发展青年事务。 「2005年国际青年商会亚洲太平洋区周年大会」开幕典礼下午在澳门理工学院体育馆举行。行政长官何厚铧致辞时首先欢迎各地与会代表,感谢他们对澳门的支持和鼓励。 何厚铧指出,自1998年主办国际青年商会亚洲太平洋区周年大会至今的短短数年间,澳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见证了“一国两制”构想下的重大发展。这些转变不仅在於经济领域:在外观上,城市面貌随着大型基建落成变得现代化;同时,内部则朝向知识型社会迈进。他强调,特区政府深信,只有兼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令所有澳门居民分享发展成果,改善生活素质。 他认为,青年是社会的资产,也是未来的领袖,从转变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中获益,并认识自身的长处和不足。特区政府高度重视青年事务的发展,致力制订长远的青年政策。但是,要成功发展澳门的青年事务,不能单凭政府的力量,必须有赖本澳各青年社团共同努力,反映青年人的心声,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藉着主动参与和互动,提升责任感和领导才能,成为政府在社会事务上的合作伙伴。 行政长官赞扬澳门国际青年商会为澳门年青一代所作出的贡献,并祝愿各与会代表尽兴而归。 「2005年国际青年商会亚洲太平洋区周年大会」一连四日在澳门举行,来自亚太地区的四千多名会员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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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无烟日」528总结综合活动
世界卫生组织把2005年「世界无烟日」主题订定为『医疗专业与控烟』。要使烟草问题能够得到控制,必须采取全面及广泛措施,包括完善吸烟相关法例;包括社区教育和资讯传递。医疗专业人士在日常工作上能够广泛地接触市民,故此,他们的角色和形象便成为促进无烟生活方式及无烟文化的关键,医疗专业人士除包括医生和护士外,也包括牙医、药剂师及其他与健康领域相关的专业人士。 有见及此,卫生局将联同社会工作局及民政总署於本月28日下午3时至6时,假筷子基宏健、宏开休憩区举行『世界无烟日2005-无烟社区暨无烟校园计划』总结综合活动。分享过去在校园和社区所开展的项目,当中包括致送纪念品仪式,表演及摊位游戏。 是次活动主要出席嘉宾包括卫生局代局长李展润医生、社会工作局防治药物依赖廰黄艳梅廰长、民政总署环境卫生处何炳雄代处长、以及各参与「无烟宣言」和「无烟大使」的学校代表。希望透过是次活动,进一步向市民传递世界无烟日的讯息、加强社区对无烟文化的重视、合力将澳门创造成为一个无烟的健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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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调查非法留置选民证案件
关於今天传媒广泛报导的一宗怀疑涉及非法留置选民证的案件,廉政公署证实,有多名人士被调查,截至5月25日,已有17人被拘捕并移送检察院。 廉署提醒市民,非法留置选民证,以金钱收买选民证,或买卖选票等,均属违法。市民遇有上述情况,应即时向廉政公署举报。此外,市民亦不应随意将选民证交给他人,这可能会被他人拿作非法用途。 非法留置选民证和参与人士,最高判监5年;收取他人金钱而交出选民登记证者,最高判监3年;而有组织进行的,则可被判监5至12年。
廉政公署反贿选举报热线号码为661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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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六月份之税务责任
二零零五年
六月份之税务责任 至十日 印花税 -经常性提供宣传服务的商号,应缴纳上月份所徵收之税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b项) 至二十日 印花税 -保险公司应缴纳上月份实收保费相应之印花税。(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四条之条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寿保险单之印花税) 全 月 旅游税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五条内所指之场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游税) 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第21/78/M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透过M/1格式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益。(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b项) 房屋税 -缴纳房屋税。(第19/78/M号法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八条规定,扣减本年度房屋税税额澳门币500.00圆) 机动车辆税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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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外发到内地加工纺织品可获内地免徵出口关税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家商务部台港澳司陈星副司长与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陆洁婵主任在北京共同主持《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官会。会议就对澳门到内地实施外发加工措施(简称PPE)的纺织品免徵出口关税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 为减轻徵收纺织品出口关税措施对澳门纺织业的影响,内地同意对澳门到内地实施外发加工措施,且领取澳门原产地证的纺织品免徵出口关税,但对於未领取澳门 “内地加工纺织品证明” 的出口产品照章徵收出口关税。 双方同意两地有关部门已组成的PPE免税监管技术小组尽快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研究争取在六月份开始先以认可证明文件作为豁免澳门PPE纺织品出口税的免税凭证,免税凭证数据电子联网将会於稍后时间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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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首阶段公开谘询简报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草拟的《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文本,於2005年1月12日推出后,通过举办公开谘询会、登门拜访,以及收集公衆来函、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报章评论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听取收集业界人士、社团人士和公众对《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文本的意见。到3月12日首阶段谘询期届满爲止,共举办了六场公开谘询会,登门拜访了三个政府机构及司法部门。此外,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於首阶段谘询期内,共收到公衆以邮寄、图文传真、电邮等形式提交的建议书超过900份。 第一节 首阶段谘询工作概况 由2002年5月8日至2004年7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法律谘询专责小组先后举行了十六次会议。之后,按照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又成立了〈医疗事故法〉法律工作小组,负责〈医疗事故法〉谘询文本的起草工作。在《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工作开始前两个月内,法律工作小组曾经举行过十一次内部会议,作好公开谘询前的准备。直到2004年12月下旬,正式对外发布开展《医疗事故法》首阶段谘询工作的消息;并於2005年1月12日起,开展爲期两个月的首阶段谘询工作。以下是《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首阶段谘询的工作概况: (一)举办了六场公开谘询会
卫生局於2005年1月29日起,分别举办了六场谘询会,分别是:
1月29日下午假工联台山社区中心举行的劳工界谘询会;
2月5日下午假新桥永乐戏院举行的文化及慈善界谘询会;
2月26日上午在中华总商会何贤先生纪念堂为医务界及雇主利益团体举办的谘询会;
3月1日下午在镜湖医院为非政府医疗机构举行的谘询会;
3月3日下午在卫生局大礼堂为公营卫生机构举办的谘询会;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为法律界、学术界及保险界举办的谘询会。
上述会议的出席者超过一千人次,其中为公营卫生机构、法律界、学术界及保险界举办的两场谘询会,现场均设有中葡文即时传译。每场谘询会均先由《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成员讲解谘询文本内容,然后谘询各界的意见。 (二)收到公衆以邮寄、图文传真、电邮等形式提交的建议书901份:
其中:
公衆邮寄来函863份;
图文传真8份;
电子邮件4份;
报刊文章24份;
其他政府部门转交的意见1份。
(三)登门拜访了三个政府机构及司法部门:
《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於2月1日、3月2日、3月8日,分别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社会工作局、消防局的邀请,专门登门听取有关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意见。 第二节 首阶段收集到意见的初步归纳 从首阶段两个月内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之中,至今没有看到反对制定《医疗事故法》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支持就医疗事故问题进行立法工作,赞成订立《医疗事故法》,以便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亦有意见认爲须先完善本澳医疗机构法规,各医疗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后,才能进行《医疗事故法》立法;希望在立法过程中仔细考虑及平衡相方利益,不致令被投诉一方处於弱势受到不入必要的精神困扰,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无论哪一种意见,都基本上认同澳门需要制订一部《医疗事故法》。 经初步分析,首阶段搜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要点可分爲以下八大类别。 一、普通市民和非医务团体基本认同或不反对“无过失损害赔偿”概念
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同意见,主要是对文本中的“无过失损害赔偿”概念有相当大的争议。关於这一点,基本上可以分爲两大类。普通市民和非医务团体基本上认同或不反对这一概念,认爲引入“无过失损害赔偿”,对於因医疗风险而身体受损的医疗服务使用者作出适当弥补,以解决日后生活困难,是人之常情,况且“无过失损害赔偿”亦非追究某一方面的责任。但引入“无过失损害赔偿”,亦要防止滥用赔偿机制情况出现,因此,将来负责技术鉴定的医务委员会专家组,须由医学界权威人士组成,必要时邀请外地专家加入,把好鉴定关。 二、医务界对“无过失损害赔偿”意见分歧
医务界部分团体和个人的意见,倾向於不赞成立即引入“无过失责任”概念;部分医务界人士表示赞同对无过失医疗人身损害的医疗服务使用者提供一定赔偿或补偿;而部分医务界人士和业界团体则拒绝接受这一概念,认爲立法原则是“采取过失责任”,即是有过错才受责。 三、部分意见并不完全排斥“无过失损害赔偿”,但属於有条件地接受;例如:
(1)押后引入“无过失损害赔偿”制:等若干年之后澳门的社会条件成熟再考虑引入。
(2) 社会补偿形式:赞成设立“无过失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但认爲无过失不存在医患之间的责任问题,因此不存在“赔偿”的概念,故应更名为“社会补偿基金”或“社会救济基金”,由政府承担全部或绝对多数的供款;亦有团体建议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负起赔偿的责任,认爲无过失事件以“补偿”或“恩恤金”等援助形式发放更合理。
(3) 建议将“过失损害”和“无过失损害”分开写:在公开谘询时,有与会者认爲“过失损害”和“无过失损害”是不同的概念,建议分成两个文本。 四、未决定:
部分人士出席谘询会议时,觉得文本中关於医务委员会、保险及有关基金的情况太少,或是基於其他原因,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之后再表达意见。 五、反对以公帑支付医疗事故赔偿
收到803封由不同人士签署寄出、但内容相同之书面建议,认爲以公帑来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做法“非常不妥当”,认爲如果问题是出在医生身上,不应该由公众的财产来赔偿因医生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医生、药剂师及有关医疗机构等负责,而且是有该方面的保险可供投保。另外,在为非政府医疗机构举行的公开谘询会议中,部分人士担心政府难以长期负担基金会的运作;部分业界人士提出“共创和谐社会”的建议,希望政府关注私人执业医生的处境。 六、专业意见和建议
(1) 希望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明确界定何谓医疗事故,以防将来在具体执行上引发无穷的争议。
(2) 希望明确“医疗活动”所涵盖的范围;以及非医疗机构的“院前紧急救护服务”是否属於谘询文本中的“医疗活动”?
(3) 希望看到更加清晰的文本,对文本中的词句,应向市民及医务工作者多作正面、深入及不同层次的解释,多参考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澳门实际情况作修订。亦有人建议延长谘询期。
(4) 担心有关个案属诬告时,对医护人员在审查期造成了各种压力,又难以向诬告的损害者索偿。同时想知道如何选定具有权威性的医疗人士作为审定医疗事故的人员?
(5) 赔偿不宜过广过大;并建议效法芬兰的做法,因资源不足引致的诊治延误不应纳入赔偿中。
(6) 觉得谘询文本框架过於空泛,欠缺细则性分析,内容定位过高,并不符合目前本澳人口素质。 七、法律专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为法律界、学术界及保险界举办的谘询会,出席的专业人士并无未表意见。另外,《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的七位成员,於2005年2月1日下午专门到皇朝广场拜会了检察院,与有关人员交流了意见。检察院方面主要是从检察专业的角度考虑,对《医疗事故法》草案文本尚有一些疑问,如《民法典》关於民事责任及侵权赔偿的概念如何在草案中得到体现?产生风险责任的前提与医疗条件有无因果关系?医务人员和病患者在法律上属於什麽样的关系?倘若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前提又是什麽?医务委员会的调解功能是否必经阶段?并且建议草案中一些字眼的运用最好能够规范化。 八、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由於工作关系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一些政府部门,如社工局、消防局,对《医疗事故法》谘询文本中涉及到他们职业范畴的条款,都表示关注。由於问题相当多而且较爲复杂,工作小组建议有关方面整理成书面意见,提交给《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 第三节 下一阶段谘询工作 在首阶段公开谘询工作的过程中,卫生局《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一直以听取各界意见爲主。首阶段公开谘询工作完成之后,卫生局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同时,还会开展关於医务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保险等配套机构与法规的研究工作;与国内外法律专家、医疗卫生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准备好第二阶段谘询文本之后,卫生局将随即开展新的谘询阶段。
在首阶段公开谘询工作中,对於“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之概念出现较多的意见分歧,世界各地的经验亦无统一的意见可供参考。《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建议先以“有过失医疗损害性赔偿”概念推出,并成立研究小组跟进有关工作。建议《医疗事故法》实施三年后,引入“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文。 另外,卫生局还将按照实际情况调整第二阶段的谘询方法。在首阶段谘询过程以召开大会爲主,考虑到部分人士未必愿意在这种场合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第二阶段谘询工作中,工作小组将与法律界、保险界和学术界的人士进行座谈,讨论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和焦点问题。希望通过更灵活多样的形式,让不同阶层和界别的人士畅所欲言,共同做好《医疗事故法》的立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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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名导游通过更新知识研讨会考核
澳门政府对现有监管旅行社及导游从业员法规作出了新修订,而有关修订已於本年一月生效。此法规加强了对旅行社及导游从业员从事非法行为的处罚,亦为旅游业增添了接送员这一项新工种,同时亦增加对导游职业的规范。 根据上述法规原文,所有持牌导游必须每三年参加一次由旅游学院开办的导游更新知识研讨会,方可办理牌照续期。目的是为了促使他们定期吸收有关旅游、文化及经济范畴的新知识,保持导游的专业质素及维护澳门作为旅游城市的形象。为了更有效达到此目的,除参加研讨会外,新修订的法规还要求导游接受相关考核。 旅游学院於本年4月26日及27日举办了新修订法规生效后的第一次导游更新知识研讨会。旅游学院共开设了六个组别,参加人数达206人,当中189人操中文、6人操英语、4人操日语、6人操韩语及1人操泰语。在得旅游局及文化局的大力支持下,是次研讨会分为三部份,主题为澳门旅游发展政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澳门申报2005年世界文化遗产及澳门资料更新。参加者可於研讨会后选择立刻或一星期后进行考核。考核由选择题组成,范围围绕研讨会中所讲述的三个主题。 考核结果显示所有参加者均获良好成绩。下一期导游更新知识研讨会将於今年九月进行。 除了提升导游的整体素质,旅游学院现正筹备编写不同语种的教学材料。最近旅游学院与旅游局驻日本代表合作制作一套介绍澳门旅游资料的日语光碟,旅游学院提供旅游景点资料稿,以作支援。此套光碟将给予所有自由来澳的日本旅客。此外,旅游学院亦致力制作其他影音教材,以应用於导游课程中,或给予自由行旅客作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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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局组织澳门企业家代表团赴蜀参加“西博会”
"第六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简称"西博会")将於5月25-28日在成都举行。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将於5月24-26日,组织澳门企业家代表团赴四川与会,并将於25日出席开幕典礼,期间还将举办「川澳经贸合作座谈会」及於当地进行一系列参观考察活动。 第六届“西博会”以推西部优势产业与世界行业经济接轨为重点,透过“国际化、专业化、实较性”的基础上,突出“合作、发展、双羸”的主题,并在商品展销、经贸合作及信息交流三个面营造国际大市场。“西博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 一如以往,贸促局将在博览会上设置"澳门馆",向与会者介绍澳门的最新投资营商环境。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局及本澳两家公司将於"澳门馆"内设展位,推广澳门旅游业及展示礼品及健康食品。在四川期间,代表团一行除获四川省政府有关领导接见外,还将参观当地企业及举行「川澳经贸合作座谈会」,与当地企业进行交流。 澳门企业家代表团成员来自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厂商联合会、澳门银行公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澳门中国企业协会、澳门地产业商会、澳门金业同业公会、澳门会议展览业协会、澳门展贸协会、澳门广告商会、澳门东北商贸促进会等多个本地商会机构,中央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亦派代表随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张祖荣、张志生、李子丰、李国辉、吴旭辉、林中贤、刘贺、苏杰、徐公敏、胡锦汉、关永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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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第一季人口统计
根据统计暨普查局资料显示,今年3月31日澳门居住人口估计为46.98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约1.7万人。 在今年第1季,出生活婴共811名,较去年第4季减少18.0%,活婴中男性占50.9%。死亡个案共451宗,主要死因是“循环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此外,有2宗死胎登记。 在“必须申报疾病”方面,今年第1季卫生局共接获789宗申报个案,主要是“水痘”、“肺结核”及“肠病毒感染”,分别有553宗、93宗及38宗。 结婚登记有470宗,较去年第4季下降3.9%,但较去年第1季上升5.4%。 在移民方面,今年第1季来自中国大陆的合法移民共942名,较去年同期微升1.0%;另外,在第1季有78名来自中国大陆之非法移民被遣返。截至今年第1季末,获准在澳门居留人士结馀为41,704名,较去年第4季及第1季分别增加2,676名及7,923名。 至於非本地劳工方面,截至今年第1季末,结馀人数为28,648名,较去年第4季及第1季分别增加912名及3,42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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