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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探討選舉宣傳工作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今(二十六)日舉行會議,討論有關立法會選舉的宣傳工作,務求透過多種渠道,提升選民對選舉意義的瞭解和參與意識。 選委會主席馮文莊表示,經討論後,委員會決定於六月舉辦立法會選舉海報設計比賽,希望藉著這項讓全民參與的活動,將選舉的重要性及投票意義帶入整個社會,有關參賽詳情將於下周透過網頁及報章公布。 委員會亦研究了有關選舉工作財政預算的問題,馮文莊指出,目前收集到的市場資訊顯示,各種相關物料價格和外判工序的薪資均向上調升,再者,宣傳開支及票站工作人員亦隨選民人數增加,因此,相信財政預算較上屆選舉為高。他強調,選委會定會在合符經濟效益的前題下,配合社會實際狀況,以審慎的原則制定今屆選舉的財政預算。 此外,馮文莊提醒有意參選的人士,必須依法進行前期籌備工作及爭取支持,切勿觸犯法例,如屬違反一般選舉規則,選委會將視乎情況發出指引或作出譴責,若涉及刑事,則交由執法當局處理。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青年事務

行政長官何厚鏵今(二十六)日主持「2005年國際青年商會亞洲太平洋區周年大會」開幕式,勉勵本地青年社團積極參與發展青年事務。 「2005年國際青年商會亞洲太平洋區周年大會」開幕典禮下午在澳門理工學院體育館舉行。行政長官何厚鏵致辭時首先歡迎各地與會代表,感謝他們對澳門的支持和鼓勵。 何厚鏵指出,自1998年主辦國際青年商會亞洲太平洋區周年大會至今的短短數年間,澳門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變化。199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見證了“一國兩制”構想下的重大發展。這些轉變不僅在於經濟領域:在外觀上,城市面貌隨著大型基建落成變得現代化;同時,內部則朝向知識型社會邁進。他強調,特區政府深信,只有兼顧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才能令所有澳門居民分享發展成果,改善生活素質。 他認為,青年是社會的資產,也是未來的領袖,從轉變帶來的挑戰和機遇中獲益,並認識自身的長處和不足。特區政府高度重視青年事務的發展,致力制訂長遠的青年政策。但是,要成功發展澳門的青年事務,不能單憑政府的力量,必須有賴本澳各青年社團共同努力,反映青年人的心聲,並滿足他們的需求。同時,藉著主動參與和互動,提升責任感和領導才能,成為政府在社會事務上的合作夥伴。 行政長官讚揚澳門國際青年商會為澳門年青一代所作出的貢獻,並祝願各與會代表盡興而歸。 「2005年國際青年商會亞洲太平洋區周年大會」一連四日在澳門舉行,來自亞太地區的四千多名會員出席大會。


「世界無煙日」528總結綜合活動

世界衛生組織把2005年「世界無煙日」主題訂定為『醫療專業與控煙』。要使煙草問題能夠得到控制,必須採取全面及廣泛措施,包括完善吸煙相關法例;包括社區教育和資訊傳遞。醫療專業人士在日常工作上能夠廣泛地接觸市民,故此,他們的角色和形象便成為促進無煙生活方式及無煙文化的關鍵,醫療專業人士除包括醫生和護士外,也包括牙醫、藥劑師及其他與健康領域相關的專業人士。 有見及此,衛生局將聯同社會工作局及民政總署於本月28日下午3時至6時,假筷子基宏健、宏開休憩區舉行『世界無煙日2005-無煙社區暨無煙校園計劃』總結綜合活動。分享過去在校園和社區所開展的項目,當中包括致送紀念品儀式,表演及攤位遊戲。 是次活動主要出席嘉賓包括衛生局代局長李展潤醫生、社會工作局防治藥物依賴廰黃豔梅廰長、民政總署環境衛生處何炳雄代處長、以及各參與「無煙宣言」和「無煙大使」的學校代表。希望透過是次活動,進一步向市民傳遞世界無煙日的訊息、加強社區對無煙文化的重視、合力將澳門創造成為一個無煙的健康城市。


廉署調查非法留置選民證案件

關於今天傳媒廣泛報導的一宗懷疑涉及非法留置選民證的案件,廉政公署證實,有多名人士被調查,截至5月25日,已有17人被拘捕並移送檢察院。 廉署提醒市民,非法留置選民證,以金錢收買選民證,或買賣選票等,均屬違法。市民遇有上述情況,應即時向廉政公署舉報。此外,市民亦不應隨意將選民證交給他人,這可能會被他人拿作非法用途。 非法留置選民證和參與人士,最高判監5年;收取他人金錢而交出選民登記證者,最高判監3年;而有組織進行的,則可被判監5至12年。
廉政公署反賄選舉報熱線號碼為6616610。


二零零五年 六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零五年

六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經常性提供宣傳服務的商號,應繳納上月份所徵收之稅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 至二十日 印花稅 -保險公司應繳納上月份實收保費相應之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之條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壽保險單之印花稅)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五條內所指之場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透過M/1格式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益。(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房屋稅 -繳納房屋稅。(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十八條規定,扣減本年度房屋稅稅額澳門幣500.00圓)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澳門外發到內地加工紡織品可獲內地免徵出口關稅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家商務部台港澳司陳星副司長與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陸潔嬋主任在北京共同主持《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官會。會議就對澳門到內地實施外發加工措施(簡稱PPE)的紡織品免徵出口關稅實施方案進行了討論。 為減輕徵收紡織品出口關稅措施對澳門紡織業的影響,內地同意對澳門到內地實施外發加工措施,且領取澳門原產地証的紡織品免徵出口關稅,但對於未領取澳門 “內地加工紡織品証明” 的出口產品照章徵收出口關稅。 雙方同意兩地有關部門已組成的PPE免稅監管技術小組儘快做好相關技術準備工作,研究爭取在六月份開始先以認可証明文件作為豁免澳門PPE紡織品出口稅的免稅憑證,免稅憑証數據電子聯網將會於稍後時間啟動。


二零零五年第一季不動產交易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今年第一季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及按揭貸款契約共6,069 宗,較去年第一季增加36.0%;而訂立契約所涉及的金額合共68.1 億元,較去年第一季增加71.6%;與去年第四季比較,所訂立的契約宗數增加9.4%,而涉及的金額則上升38.9%。 今年第一季共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5,412 宗,當中涉及不動產買賣的單位數目共6,981個,而金額則達45.8 億元,與去年第一季的單位數目及金額比較,分別增加21.0% 及80.6%;若與去年第四季比較,則分別下跌0.2% 及上升22.4%。 作為住宅用途的不動產買賣,在今年第一季的買賣單位數目中仍然佔有最大的比重,為64.4%。 根據立契資料統計,今年第一季,不動產按揭貸款總金額達40.3 億元,其中用作不動產買賣的按揭貸款金額為17.9億元,佔44.5%;而不涉及買賣的按揭貸款金額則達22.3 億元。與去年第一季比較,不動產按揭貸款總金額增加83.8%,而涉及買賣的按揭金額則上升137.1%;若與去年第四季比較,上述兩項指標分別上升57.1% 及28.0%。


打擊非法工作統計數字(二零零四年八月)

根據勞工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的統計資料,二零零四年八月份打擊非法工作行動的統計數字如下: * 請看附件! 特區政府重申,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除可被判處二至八年徒刑外,還會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罰款(澳門元,下同),而僱用持有為他人工作許可的非居民,則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一萬至四萬元罰款。對於未持有工作許可而在澳門工作或在許可地點以外工作的非居民,除了可被科處五千至二萬元的罰款外,亦可被處以兩年內禁止 在澳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的附加處罰。此外,非居民為自身 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若不遵守有關規定則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同時,兩年內亦可被禁止在澳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 特區政府再次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而要挺身作出舉報,因為有效遏止非法工作的行為有賴市民協助。如確實獲悉有非法勞工在澳門工作,除可致電治安警察局573333作出舉報外,亦可聯繫勞工事務局,電話:338808(辦公時間有專人接聽,其餘時間有電話錄音服務)或傳真550477,一切資料,絕對保密。


《醫療事故法》首階段公開諮詢簡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草擬的《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文本,於2005年1月12日推出後,通過舉辦公開諮詢會、登門拜訪,以及收集公衆來函、圖文傳真、電子郵件、報章評論等多種形式,廣泛地聽取收集業界人士、社團人士和公眾對《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文本的意見。到3月12日首階段諮詢期屆滿爲止,共舉辦了六場公開諮詢會,登門拜訪了三個政府機構及司法部門。此外,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於首階段諮詢期內,共收到公衆以郵寄、圖文傳真、電郵等形式提交的建議書超過900份。 第一節 首階段諮詢工作概況 由2002年5月8日至2004年7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諮詢專責小組先後舉行了十六次會議。之後,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又成立了〈醫療事故法〉法律工作小組,負責〈醫療事故法〉諮詢文本的起草工作。在《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工作開始前兩個月内,法律工作小組曾經舉行過十一次内部會議,作好公開諮詢前的準備。直到2004年12月下旬,正式對外發佈開展《醫療事故法》首階段諮詢工作的消息;並於2005年1月12日起,開展爲期兩個月的首階段諮詢工作。以下是《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首階段諮詢的工作概況: (一)舉辦了六場公開諮詢會
衛生局於2005年1月29日起,分別舉辦了六場諮詢會,分別是:
1月29日下午假工聯台山社區中心舉行的勞工界諮詢會;
2月5日下午假新橋永樂戲院舉行的文化及慈善界諮詢會;
2月26日上午在中華總商會何賢先生紀念堂為醫務界及僱主利益團體舉辦的諮詢會;
3月1日下午在鏡湖醫院為非政府醫療機構舉行的諮詢會;
3月3日下午在衛生局大禮堂為公營衛生機構舉辦的諮詢會;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門旅遊活動中心為法律界、學術界及保險界舉辦的諮詢會。
上述會議的出席者超過一千人次,其中為公營衛生機構、法律界、學術界及保險界舉辦的兩場諮詢會,現場均設有中葡文即時傳譯。每場諮詢會均先由《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成員講解諮詢文本内容,然後諮詢各界的意見。 (二)收到公衆以郵寄、圖文傳真、電郵等形式提交的建議書901份:
其中:
公衆郵寄來函863份;
圖文傳真8份;
電子郵件4份;
報刊文章24份;
其他政府部門轉交的意見1份。
(三)登門拜訪了三個政府機構及司法部門:
《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於2月1日、3月2日、3月8日,分別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社會工作局、消防局的邀請,專門登門聽取有關司法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意見。 第二節 首階段收集到意見的初步歸納 從首階段兩個月内收集到的各種意見和建議之中,至今沒有看到反對制定《醫療事故法》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支持就醫療事故問題進行立法工作,贊成訂立《醫療事故法》,以便更好地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亦有意見認爲須先完善本澳醫療機構法規,各醫療部門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後,才能進行《醫療事故法》立法;希望在立法過程中仔細考慮及平衡相方利益,不致令被投訴一方處於弱勢受到不入必要的精神困擾,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無論哪一種意見,都基本上認同澳門需要制訂一部《醫療事故法》。 經初步分析,首階段搜集到的意見和建議,要點可分爲以下八大類別。 一、普通市民和非醫務團體基本認同或不反對“無過失損害賠償”概念
社會上存在的各種不同意見,主要是對文本中的“無過失損害賠償”概念有相當大的爭議。關於這一點,基本上可以分爲兩大類。普通市民和非醫務團體基本上認同或不反對這一概念,認爲引入“無過失損害賠償”,對於因醫療風險而身體受損的醫療服務使用者作出適當彌補,以解決日後生活困難,是人之常情,況且“無過失損害賠償”亦非追究某一方面的責任。但引入“無過失損害賠償”,亦要防止濫用賠償機制情況出現,因此,將來負責技術鑑定的醫務委員會專家組,須由醫學界權威人士組成,必要時邀請外地專家加入,把好鑑定關。 二、醫務界對“無過失損害賠償”意見分歧
醫務界部分團體和個人的意見,傾向於不贊成立即引入“無過失責任”概念;部分醫務界人士表示贊同對無過失醫療人身損害的醫療服務使用者提供一定賠償或補償;而部分醫務界人士和業界團體則拒絕接受這一概念,認爲立法原則是“採取過失責任”,即是有過錯才受責。 三、部分意見並不完全排斥“無過失損害賠償”,但屬於有條件地接受;例如:
(1)押後引入“無過失損害賠償”制:等若干年之後澳門的社會條件成熟再考慮引入。
(2) 社會補償形式:贊成設立“無過失的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但認爲無過失不存在醫患之間的責任問題,因此不存在“賠償”的概念,故應更名為“社會補償基金”或“社會救濟基金”,由政府承擔全部或絕對多數的供款;亦有團體建議由醫療保險基金和政府負起賠償的責任,認爲無過失事件以“補償”或“恩恤金”等援助形式發放更合理。
(3) 建議將“過失損害”和“無過失損害”分開寫:在公開諮詢時,有與會者認爲“過失損害”和“無過失損害”是不同的概念,建議分成兩個文本。 四、未決定:
部分人士出席諮詢會議時,覺得文本中關於醫務委員會、保險及有關基金的情況太少,或是基於其他原因,希望能夠進一步了解之後再表達意見。 五、反對以公帑支付醫療事故賠償
收到803封由不同人士簽署寄出、但內容相同之書面建議,認爲以公帑來支付醫療事故賠償的做法“非常不妥當”,認爲如果問題是出在醫生身上,不應該由公眾的財產來賠償因醫生的疏忽而造成的損失賠償;應由醫生、藥劑師及有關醫療機構等負責,而且是有該方面的保險可供投保。另外,在為非政府醫療機構舉行的公開諮詢會議中,部分人士擔心政府難以長期負擔基金會的運作;部分業界人士提出“共創和諧社會”的建議,希望政府關注私人執業醫生的處境。 六、專業意見和建議
(1) 希望明確醫療事故的定義,明確界定何謂醫療事故,以防將來在具體執行上引發無窮的爭議。
(2) 希望明確“醫療活動”所涵蓋的範圍;以及非醫療機構的“院前緊急救護服務”是否屬於諮詢文本中的“醫療活動”?
(3) 希望看到更加清晰的文本,對文本中的詞句,應向市民及醫務工作者多作正面、深入及不同層次的解釋,多參考鄰近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按澳門實際情況作修訂。亦有人建議延長諮詢期。
(4) 擔心有關個案屬誣告時,對醫護人員在審查期造成了各種壓力,又難以向誣告的損害者索償。同時想知道如何選定具有權威性的醫療人士作為審定醫療事故的人員?
(5) 賠償不宜過廣過大;並建議效法芬蘭的做法,因資源不足引致的診治延誤不應納入賠償中。
(6) 覺得諮詢文本框架過於空泛,欠缺細則性分析,內容定位過高,並不符合目前本澳人口素質。 七、法律專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月10日下午假新口岸澳門旅遊活動中心為法律界、學術界及保險界舉辦的諮詢會,出席的專業人士並無未表意見。另外,《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的七位成員,於2005年2月1日下午專門到皇朝廣場拜會了檢察院,與有關人員交流了意見。檢察院方面主要是從檢察專業的角度考慮,對《醫療事故法》草案文本尚有一些疑問,如《民法典》關於民事責任及侵權賠償的概念如何在草案中得到體現?產生風險責任的前提與醫療條件有無因果關係?醫務人員和病患者在法律上屬於什麽樣的關係?倘若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前提又是什麽?醫務委員會的調解功能是否必經階段?並且建議草案中一些字眼的運用最好能夠規範化。 八、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由於工作關係與醫療活動有關的一些政府部門,如社工局、消防局,對《醫療事故法》諮詢文本中涉及到他們職業範疇的條款,都表示關注。由於問題相當多而且較爲複雜,工作小組建議有關方面整理成書面意見,提交給《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 第三節 下一階段諮詢工作 在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的過程中,衛生局《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一直以聽取各界意見爲主。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完成之後,衛生局對有關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分析和整理。同時,還會開展關於醫務委員會、醫療事故鑑定、保險等配套機構與法規的研究工作;與國内外法律專家、醫療衛生專家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準備好第二階段諮詢文本之後,衛生局將隨即開展新的諮詢階段。
在首階段公開諮詢工作中,對於“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之概念出現較多的意見分歧,世界各地的經驗亦無統一的意見可供參考。《醫療事故法》工作小組建議先以“有過失醫療損害性賠償”概念推出,並成立研究小組跟進有關工作。建議《醫療事故法》實施三年後,引入“無過失醫療損害賠償”的相關條文。 另外,衛生局還將按照實際情況調整第二階段的諮詢方法。在首階段諮詢過程以召開大會爲主,考慮到部分人士未必願意在這種場合公開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此,在第二階段諮詢工作中,工作小組將與法律界、保險界和學術界的人士進行座談,討論一些有爭議性的問題和焦點問題。希望通過更靈活多樣的形式,讓不同階層和界別的人士暢所欲言,共同做好《醫療事故法》的立法起草工作。


206名導遊通過更新知識研討會考核

澳門政府對現有監管旅行社及導遊從業員法規作出了新修訂,而有關修訂已於本年一月生效。此法規加強了對旅行社及導遊從業員從事非法行為的處罰,亦為旅遊業增添了接送員這一項新工種,同時亦增加對導遊職業的規範。 根據上述法規原文,所有持牌導遊必須每三年參加一次由旅遊學院開辦的導遊更新知識研討會,方可辦理牌照續期。目的是為了促使他們定期吸收有關旅遊、文化及經濟範疇的新知識,保持導遊的專業質素及維護澳門作為旅遊城市的形象。為了更有效達到此目的,除參加研討會外,新修訂的法規還要求導遊接受相關考核。 旅遊學院於本年4月26日及27日舉辦了新修訂法規生效後的第一次導遊更新知識研討會。旅遊學院共開設了六個組別,參加人數達206人,當中189人操中文、6人操英語、4人操日語、6人操韓語及1人操泰語。在得旅遊局及文化局的大力支持下,是次研討會分為三部份,主題為澳門旅遊發展政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澳門申報2005年世界文化遺產及澳門資料更新。參加者可於研討會後選擇立刻或一星期後進行考核。考核由選擇題組成,範圍圍繞研討會中所講述的三個主題。 考核結果顯示所有參加者均獲良好成績。下一期導遊更新知識研討會將於今年九月進行。 除了提升導遊的整體素質,旅遊學院現正籌備編寫不同語種的教學材料。最近旅遊學院與旅遊局駐日本代表合作製作一套介紹澳門旅遊資料的日語光碟,旅遊學院提供旅遊景點資料稿,以作支援。此套光碟將給予所有自由來澳的日本旅客。此外,旅遊學院亦致力製作其他影音教材,以應用於導遊課程中,或給予自由行旅客作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