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人士以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勳章、獎章和獎狀包括(一)榮譽勳章;(二)功績勳章;(三)傑出服務獎章;(四)獎狀。

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是行政長官的專屬權限。行政長官可主動,又或應主要官員或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如屬由主要官員或提名委員會建議授予的情況,建議實體應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書,其內應載明相關理由。

提名委員會由最多十一名成員組成,有關成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成員任期不超過兩年和可續期。提名委員會主席由成員互選產生。行政長官可應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

勳章、獎章和獎狀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授予。如行政長官決定以公開儀式頒授勳章、獎章和獎狀,則儀式由行政長官或獲其授權的主要官員主持。

勳章、獎章連同證書授予,證書由行政長官簽署,並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鋼印。獎狀由行政長官簽署,並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鋼印。

 

相關法規: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第9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